前不久,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27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與此同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以下簡稱“新標準”)發布,對食品標簽標示要求進行全 面優化升級。辦法和新標準均設置了2年過渡期。屆時,隨著辦法和新標準的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原衛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標識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將同時廢止。
酒類商品作為預包裝食品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哪些內容與行業息息相關呢?將其中涉及酒類的內容進行整理匯總,供大家學習了解。
關于真實性表達
針對標簽標注內容的“真實"性要求,辦法中先后出現3次,新標準中先后出現5次。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食品標識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明確具體機構或者人員對食品標識進行審核把關。
第十六條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注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七條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地址應當是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標注的聯系方式應當真實有效。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25
3.4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虛假、夸大等欺騙性的語言文字、圖形、符號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色差、版面設計等方式,誤導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4.2食品名稱
4.2.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
4.2.1.2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 務 院相關部門發布的規章及與食品命名有關的公告中規定或使用的名稱時,應使用能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且不易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名稱作為屬性名稱。
4.4配料強調與定量標示
4.4.1.2食品標簽上用于說明口味、風味、配料來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圖案不屬于特別強調。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僅可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
7食品聲稱
食品聲稱應能真實、準確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與特點。我國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國 務院相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關于標簽內容
新標準 “4.1 一般要求”中提出:
在國內生產、加工、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應包括①食品名稱、②配料表(配料強調與定量標示)、③營養標簽、④凈含量和規格(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除外)、⑤生產者和(或)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⑥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⑦貯存條件、⑧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⑨產品標準代號、⑩致敏物質提示,以及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標示的其他內容。
此外,關于質量(品質)等級的標注:第4.11中載明,食品所執行的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否則不得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關于警示語的標注:第4.14中載明,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國 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對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警示語標示有規定的,應按照相關規定標示警示語。
針對酒類商品可以豁免的內容:第10.1中載明:在標示了生產日期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類可以豁免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第10.2中載明: 在標示了批號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類可免于標示生產日期。
此外,作為配料使用的發酵酒、蒸餾酒、食用酒精(不包括配制酒),可直接標示配料的屬性名稱,如“黃酒”“食用酒精”。
關于批號的標示,屬于推薦性內容。在附錄A.6.1 推薦標示內容中載明:預包裝食品標簽可以根據需要標示產品的批號。
此外,附錄D.5- b) 載明,食用酒精、蒸餾酒免于標示致敏物質。
關于網絡網絡銷售的規定
《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在銷售主頁面刊載食品名稱、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特殊食品注冊或者備案信息等食品標簽信息。且除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等動態變化的內容外,銷售主頁面刊載的食品標簽信息應當與實際銷售的食品標簽信息保持一致。
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規定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食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 代號包括標準代號、順序號和發布年代號,可以僅標注標準代號和順序號,但是應當執行生產時對應標準的有效版本。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可以不標注產品標準代號。
第二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應當是實際生產者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編號。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可以不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25 ):
第8.1.2中載明: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需有印刷或加貼的中文標簽。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應標示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性標示內容,強制性標示內容的中外文應有一一對應關系。
第8.1.3中載明: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標示內容應符合第4章(4.9、4.10除外)、第5章中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8.3中載明: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進口商/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
第8.4中載明: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地區)。
第8.5中載明: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原包裝未標示生產日期的,應根據原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Z佳食用日期等相關信息,經推算后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6個月及以上的,可只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
此外,第8.7中載明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不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中國酒業協會CADA)